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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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 黄瑞復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7,598,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880元。
二、本件係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3款之爭議聲請調解,請依該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補正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之調處證明。
三、依原告所提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原告「黃」瑞復應為「黄」瑞復,請更正。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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