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孝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69號、100年度執字第7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孝堂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較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
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楊孝堂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附表: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99年11月9日│99年12月21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速│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245號│偵字第3501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99年度沙簡字第688│100年度沙簡字第│││││號│167號│││事實審├────┼─────────┼─────────┼─────────┤││判決│99年12月22日│100年4月11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9年度沙簡字第688│100年度沙簡字第│││││號│167號│││判決├────┼─────────┼─────────┼─────────┤││判決│100年1月19日│100年6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1830號(已入│執字第7212號││││監執行完畢)│(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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