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1291號、94年度執保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9日以94年度中簡字第2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於94年9月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94年8月19日復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5年4月10日以94年度易字第24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5年5月12日確定,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撤銷緩刑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㈠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㈡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台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刑事第2庭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