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97號原告 李亞茵 被告 蔡景瑄
葉秀菊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林虹翔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