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8號
原告 白羽 (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 律師
被告 楊遠忠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910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遠忠對原告白羽所涉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10號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杺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