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7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陳謝秀香
一、債務人陳謝秀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7,634元,及自民國9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陳謝秀香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水性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