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097號聲請人立聲視聽音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翔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富翔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9年度審全字第2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99年度存字第52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之訴訟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已定21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行使權利催告書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二、經查,聲請人就同一提存事件(桃園地院99年度存字第520號)前已聲請本院裁定返還,現由本院以100年度司聲字第1885號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於上開事件審理終結前,即再就同一事件而為相同之聲請,即屬無必要之重複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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