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16號聲請人 劉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3年9月21日為週六、翌日為週日,順延至同年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易融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9NX0226943-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