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8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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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8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8106號聲請人聯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孟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宣蓉 、 何柏毅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