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扣除之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8號上訴人即原告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間返還不當扣除之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