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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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13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風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審案號:10
8年度簡字第532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風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郭峻豪法官陳佳妤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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