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5697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韋銘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新北市樹林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