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88號原告 劉漢章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上列原告劉漢章與被告 劉貴香 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㈠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16,000元
(26,080,000×1/5=5,216,000),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52,678元。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540,282元《(12,281,011+
420,400)×1/5=2,540,282,元以下四捨五入》,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26,245元。
㈢前開㈠至㈡部分,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92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