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2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24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劉寧成 債務人 柳碧玲 債務人 呂啓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陸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