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自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自字第25號自訴人 游茂樹
籍設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新北○○○○○○○○)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游茂樹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是本件自訴之法律上程式顯有欠缺,復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以113年度自字第25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9日送達自訴人,且由自訴人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自訴人收受該裁定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本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玲櫻
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旻汝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