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昌龍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邦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1月22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萬元,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93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3萬9,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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