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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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38號聲請人 張佩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康鈺靈 律師即 曾穗燐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原債務人或相對人之證明文件(依台端提出之土地、建物謄本所載,台端之抵押權登記原因為讓與,又依民法第870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二、台端聲請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與台端提出之謄本記載不一,請確認。
三、康鈺靈律師之事務所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