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連彥閔
代 理 人  曾酩文 律師
相 對 人  梁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02年度湖簡字第551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非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
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審查表為
證。
三、經查,聲請人民國99年至101年度名下所得皆為新臺幣(下
同)0元,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揆諸首開
規定,聲請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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