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23號
原 告 李瑞琦
謝文恭
易家亨
賴又銘
兼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士賢
被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8月9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33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