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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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查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具保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洪年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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