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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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824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3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3
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062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29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於同年8月8日發生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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