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12號

聲請人A01

A02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A4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被收養人生父A4為被收養人生父之大陸地區官方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等,須可證明兩人為父子關係),且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且應提出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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