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12號
聲請人A01
A02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A4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被收養人生父A4為被收養人生父之大陸地區官方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等,須可證明兩人為父子關係),且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且應提出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