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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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35號原告 范姜明嬌
王天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