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67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偉智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惠評 上列當事人間_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67號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8,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