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麗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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