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67號原告 黃祝華 被告 賴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壹仟壹佰肆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玖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吳幸娥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