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2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294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淑碧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29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