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76號原告 陳美雯 被告 藍士博
林智遠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李宇璿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