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林○明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因認領子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涂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