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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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10號原告 劉榮展 被告 鄭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頭份市○○○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共8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000元=43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
0元。
二、被告鄭碧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