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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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國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國樹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理由
一、受刑人呂國樹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王萬金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