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1、2、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並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2、3所列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附表編號1之加重竊盜罪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之罪名,但非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有期徒刑者,悉合於減刑條件;又附表編號4所列罪名,前經本院於94年7月13日以94年度基簡字第5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確定在案,且於94年10月13日經本院將附表編號1至4所列之罪以94年度聲字第902號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10月,並自94年7月7日入監執行,執行期間,受刑人嗣因故買贓物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8月22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6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在案,並於95年12月12日入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綜上,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尚未執行完畢,復以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於96年7月11日業經刪除,依刑法第2條第3項之規定,應免除其刑之執行。再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於96年7月16日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74號裁定減刑,故本院自不得就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再為減刑。綜上,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本件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銷燬或沒收之部分,非在減刑範圍,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動產擔保交易│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49條第2項│││4款│11條第2項│10條第1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4月4日│94年2月3日│93年8月間某時起至│94年1月20日│94年3月至94年5月7│││││94年5月18日││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關年度案號│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4年度偵毒字第│察署94年度偵字第23│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96、1567號│550號│550號│56號│29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94年度易字第165號│94年度訴字第391號│94年度訴字第391號│94年度基簡字第508│95年度上易字第668│││││││號│號││││││││││├────┼─────────┼─────────┼─────────┼─────────┼─────────┤││判決日期│94年5月31日│94年6月10日│94年6月10日│94年7月13日│95年8月22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決├────┼─────────┼─────────┼─────────┼─────────┼─────────┤││案號│94年度易字第165號│94年度訴字第391號│94年度訴字第391號│94年度基簡字第508│95年度上易字第668│││││││號│號││││││││││├────┼─────────┼─────────┼─────────┼─────────┼─────────┤││確定日期│94年6月24日│94年7月4日│94年7月4日│94年7月13日│95年8月28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否│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5月│有期徒刑4月│本件96.7.11修法刪│本件業經臺灣高等法││役或罰金金額或││││除動產擔保交易法第│院於96年7月16日以││褫奪公權期間││││38條│96年度聲減字第77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附註│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減│││第1442號│第1510號│第1510號│第1868號│更字第369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96年聲減字第1091號受刑人甲○○男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路○○○巷○○○弄○○號3樓(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096年7月24日
檢察官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4.04.04│94.02.03││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396、1567號│55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易字第165號│94年度訴字39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4.05.31│94.06.10│├───┼──────┼────────────┼────────────┤││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易字第165號│94年度訴字391號││判決├──────┼────────────┼────────────┤││判決確定│94.06.24│94.07.04│││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月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1442│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1510│││號│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動產擔保交易│││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4.05.18│94.01.20││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50號│235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391號│95年度基簡字12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4.06.10│94.07.13│├───┼──────┼────────────┼────────────┤││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391號│94年度基簡字508號││判決├──────┼────────────┼────────────┤││判決確定│94.07.04│94.08.15│││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96年罪犯│是│否││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4月│本件96.07.13修法廢除刑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1510│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1868│││號│號│└──────────┴────────────┴────────────┘┌──────────┬────────────┬│編號│5│├──────────┼────────────┼│罪名│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已減為6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4年3月至94.05.07間││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1829││年度案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6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8.22│├───┼──────┼────────────┼││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668號││判決├──────┼────────────┼││判決確定│95.08.28│││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2項贓物罪││││├──────────┼────────────┼│合於96年罪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6月,已由高院96││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聲減774號裁定減刑││││├──────────┼────────────┼│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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