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備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681號上訴人即原告天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崴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配傭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柒拾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