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55號被告即反訴原告交通部台灣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翁乙仙 律師 白友桂 律師複代理人 孫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22,5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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