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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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隆豐 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被上訴人即被告祥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明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3,4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劉建利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黃淑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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