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9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昌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4998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7503元自民國109年0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002新臺幣119643元自民國109年0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003新臺幣143247元自民國109年0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004新臺幣224895元自民國109年0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005新臺幣237335元自民國109年0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