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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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360號聲請人 王維成 特別代理人 余嘉勳 律師(法扶律師)關係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高虹安 關係人新竹市私立佑安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劉麗筠 關係人 鍾佳螢
鍾沛芳
廖玉蘭
王立華
王維民
謝春曉
謝春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自己為監護宣告(併請求由新竹市政府為其監護人、新竹市私立佑安護理之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一萬元,並應提出聲請人父母、所有兄弟姊妹、所有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歿者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且應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新竹市私立佑安護理之家願任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到院〈抑或改聲請指定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處長為本件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本件訴訟費用未逾三千元,聲請人得由特別代理人依民事事件扶助律師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2項規定,逕向分會申請代為墊付相關訴訟費用,或於特別代理人自行代墊後向分會申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