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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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76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林金 自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林金自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廣興109之2號),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完全清償,詎被繼承人於95年11月22日死亡,因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之債權無法行使,為確保權利,爰依法聲請本院選任林金自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案件基本資料查詢單、本院92執13307號、96執18914債權憑證影本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主張固非無據。惟查,第三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前已具狀為被繼承人林金自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於97年11月26日以97年度財管字第58號裁定選任 陳忠勝 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確定等情,業由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從而,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昱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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