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存摺印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5號原告 林珍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貴昌 間請求交付存摺印章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其內容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查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與上開規定及說明不符,應予更正。
二、被告陳貴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