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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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交訴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警訊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唐照明法官陳君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