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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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智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選 訴訟代理人 蕭志偉 被告 江明恆
王寶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三年度智訴字第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