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智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智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明恆選任辯護人廖宸和律師被告王寶珍選任辯護人 劉竭輝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