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阮氏梅 NGUYE.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月嬌 (即基隆市私立尚暉老人養護中心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454,7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0436條第2項、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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