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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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原告 林金柱
張晉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 律師原告 劉伯聖
鄭學成 鄭淑美 鄭學聖 鄭學全 被告 呂昇霖 訴訟代理人 廖宏裕 被告新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予再開辯論,並定於一0五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於民事庭第二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