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83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慧國際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59,01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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