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請人 黃雪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09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4年1月28日,因為春節而順延於同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0-00-

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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