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請人 黃雪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09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4年1月28日,因為春節而順延於同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0-00-
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