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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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政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