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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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73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蘊蕊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