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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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重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11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楊襄恆
謝孟茹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楊品妏 律師
彭正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陳宛榆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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