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1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原名廖 顏孟涵 於民國97年8月1日更名為顏孟涵,再於98年6月16日更名為甲○○)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6年1月30日判決(96年度簡字第21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並應與共同被告 廖坤木 連帶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20萬元,且自96年3月31日起,於每月末日各支付2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間自99年2月起即未連帶履行緩刑期間之負擔,已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之情節重大,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查,受刑人與共同被告廖坤木自98年3月31日起至99年1月31日已分別支付35萬元予公庫,而共同被告廖坤木另於99年
2、3月各支付1萬元予公庫,經通知受刑人於99年4月30日到署繳款,並未如期繳納,復通知受刑人於99年5月31日到署繳款,仍未按期繳納等情,有上開判決正本、繳款單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等影本在卷可稽,受刑人於緩刑期內自99年2月起即未按月連帶支付公庫2萬元,至今尚有48萬元未付,其違反所定負擔之情節重大,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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